中新網杭州2月25日電 (記者 趙小燕)曾經浙江杭州房產中介第一人、裕興不動產老闆張裕興,25日再次站在杭州西湖法院被告席。去年8月,張裕興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、非法抽逃出資罪一審獲刑6年,罰款80萬元。張裕興上訴後,杭州中院認為原審部分事實不清,發回西湖法院重審。今天,西湖法院開庭重審該案後,公訴機關提出退回公安補充偵查,法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。
  根據檢察機關在原審時的指控,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,張裕興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,伙同鄭瑛、程瑛等人,以浙江裕興需要資金周轉為名,通過發放宣傳資料、熟人介紹等方式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,以支付8%-18%不等的年息為誘餌,向陳建萍等26名個人吸收存款,至案發時尚未歸還的金額達人民幣1612萬元。鄭瑛審批相關借款合同,涉及尚未歸還金額人民幣1171萬元。程瑛參與介紹,經辦借款業務,涉及尚未歸還金額人民幣966萬元。
  2010年5月,張裕興為提高公司資信,決定對杭州天策擔保有限公司的註冊資金從原1000萬元人民幣增資到5000萬元人民幣。但因缺少自有資金,張裕興通過他人委托胡金燕辦理增資驗資、工商登記等事宜。
  隨後,胡金燕將其籌措的4000萬元人民幣以浙江裕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出資3600萬元人民幣、張鐘英出資400萬元人民幣的名義存入杭州天策擔保有限公司在銀行的驗資賬戶。在驗資完畢後,張裕興又將上述投資款從驗資賬戶上抽逃,用於歸還胡金燕的借款。至案發時,抽逃的註冊資金仍未補足。
  原審開庭時,張裕興自辯稱自己所做並無私心,完全是為了公司發展。他強調自己不應被指為個人犯罪,而應是單位犯罪,自己作為法人代表願意承擔相關責任。
  西湖法院審理後認為,認定張裕興行為符合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,應認定為單位犯罪。去年8月,張裕興一審獲刑六年,並處罰金九十萬元。
  不過,張裕興不不服判決,在隨後提出上訴。
  張裕興的辯護律師浙江沁地律師事務所主任金建中認為,單位犯罪應考慮雙罰制,作為公司責任人的張裕興另還有自首情節,應當被認定。
  根據金建中的說法,2012年3月,公安機關尚未立案,張裕興就向公安機關做瞭如實供述,交代了系那個關借款情況、借款人、出借人及賬本等。
  金建中認為,儘管張裕興是在接到公安電話後才去交代的,但電話通知並不是正式傳喚,辦案人員不能用強制手段將其歸案,張裕興應當被認定為投案自首。
  同時,對被一審認定的個人抽逃出資罪,金建中也認為應被認定為“單位虛報註冊資本罪”。
  和以往幾次庭審一樣,今天又有多位受害人到場,多為老年人。一位受害人向記者表示,其實自己並不希望張裕興被重判,最在乎的還是張裕興能還錢。
  金建中則表示,從目前張裕興的資產情況來看,全部清算賠付後還將有1300多萬元的債務。
  據瞭解,今天的庭審中,檢察機關主動提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。最終,西湖法院同意退回公安補充偵查。
  杭州中院因認為一審部分事實認定不清,此次庭審該案又被髮回重審,到底哪部分事實不清?
  金建中說最需要查清的應該是資金去向問題,“只要裕興的款項是用於正當經營,只要沒有轉移挪用,我們就應該包容他,畢竟不是坑蒙拐騙。”(完)  (原標題:杭州房產中介第一人案再起風雲:宣判後被髮回補偵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qk64qkhxi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